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297-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綦江鑫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綦江鑫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綦江鑫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重庆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财产,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綦江鑫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綦法民执字第0229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