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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滨州市正海商贸有限公司、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滨州市正海商贸有限公司,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滨州市正海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滨州市盛旺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黄河五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希峰,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牧羊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旭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滨州市正海商贸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080005393018402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2月10日前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正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