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幼尔、王夏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幼尔,王夏兰,沈旭昌,邵雪萍,金宏灿,金卫表,沈迪维,王珍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53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幼尔。被执行人:王夏兰。被执行人:沈旭昌。被执行人:邵雪萍。被执行人:金宏灿。被执行人:金卫表。被执行人:沈迪维。被执行人:王珍娣。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74号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沈幼尔、王夏兰、沈旭昌、邵雪萍、金宏灿、金卫表、沈迪维、王珍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15323.56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诉讼费2309元,执行费16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5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