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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2301号

齐河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河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301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华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德中商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查明,本案申请人齐河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2015年5月4日,保全被执行人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齐河大队债权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市交警支队齐河大队债权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