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49号
申请执行人:张心良,男,194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陈开文,女,194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自高,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159元(其中至2014年12月15日之违约金92132元、案件受理费4675元、执行费13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