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曙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郭伟峰,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柴马吉,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高建璞,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曙光、郭伟峰、柴马吉、高建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做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于2015年12月1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马曙光、郭伟峰、柴马吉、高建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马曙光、郭伟峰、柴马吉、高建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曙光、郭伟峰、柴马吉、高建璞银行账户存款59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