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李某某,女,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徐某某,男,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