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56号原告朱廷文,男,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代德生,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代德生,职务不详。被告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代德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廷文与被告代德生、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廷文未按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 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