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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656号

朱廷文与代德生、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廷文,代德生,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56号原告朱廷文,男,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代德生,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代德生,职务不详。被告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代德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廷文与被告代德生、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廷文未按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 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