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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宋华琴、沈晓婷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633号原告宋华琴,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晓婷,女,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海弟,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金山。委托代理人谷骥,男。委托代理人张艳梅,女。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庄少勤。委托代理人谷骥,男。委托代理人张艳梅,女。第三人汤三宝,女,193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宋华琴、沈晓婷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琴、沈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华琴、沈晓婷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审 判 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