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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384号

杨凯毅、陈天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毅,陈天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3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凯毅,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辩护人李靖维,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天福,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及辩护人李靖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龚某1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海北西浦裕民坊15号303房内吸食“冰毒”等毒品。2015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杨凯毅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遂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北街西浦裕民坊104号美乐佳士多店进行打砸,后又指使被告人陈天福持砖头对被害人吴某1进行追逐、殴打,并强行索要被害人王某1的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05元)。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自首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对此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犯寻衅滋事罪,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

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凯毅的辩护人提出:

一、被告人杨凯毅犯有寻衅滋事罪,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予以轻判;

二、被告人杨凯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凯毅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五、被告人杨凯毅年纪尚小,家中父母亲身体状况不好,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现实生活,给予其一个改过自身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2、吴某1、江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黎某1、杜某1、包某、龚某1、王某3兵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治安监控视频截图、作案工具照片、现场视频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凯毅、陈天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凯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陈天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蔡正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诗云罗燕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