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黎忠恩与韦伯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忠恩,韦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78-1号申请执行人黎忠恩。被执行人韦伯全。申请执行人黎忠恩与被执行人韦伯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伯全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