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催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催字第16311号申请人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法定代表人薄振发,工会主席。申请人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401130/04104115号银行转账支票(出票人为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金额为二千零二十四元,出票日期、收款人、用途未填写,支付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沙河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玉国审 判 员 刘桂林代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