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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53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94年12月1日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科鹏,女,汉族,1990年4月2日生,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公诉机关于2015年12月15日以沪浦检刑诉(2015)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号新国际博览中心E1馆C35展位,由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吸引展馆工作人员的注意力,被告人陈某某趁工作人员不备,窃得被害人梁志恒放于该展台上的华硕UX305F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159元),后在逃离时被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笔记本电脑1台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指控及随案移送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美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