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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湘潭县湘南沙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湘潭县湘南沙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中朝村第六组。法定代表人贺德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县湘南沙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县白石镇潭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水池,该公司董事长。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县湘南沙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会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潭仲调字第2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1月25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已如期履行部分义务,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最后履行义务的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前,现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仲裁委会作出(2014)潭仲调字第24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张雪峰审 判 员  肖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