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瑞香与孙艳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香,孙艳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105-1号原告吴瑞香。被告孙艳洁。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吴瑞香诉被告孙艳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现被告孙艳洁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