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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留堂诉韩新安、陈燕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堂,韩新安,陈燕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185号原告王留堂。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新安,农民。被告陈燕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堂诉被告韩新安、陈燕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堂以与被告韩新安、陈燕杰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留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王留堂负担。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