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雪与李亚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赵丽影,李亚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王雪,住德惠市。被告赵丽影,住德惠市。被告李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赵丽影、李亚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返还原告100元。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