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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雪与李亚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赵丽影,李亚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王雪,住德惠市。被告赵丽影,住德惠市。被告李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赵丽影、李亚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返还原告100元。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