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兴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57号5-14,证件号码62191004-x。法定代表人王彬。被执行人重庆黛梦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白鹤林。法定代表人江德。本院在执行重庆建兴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黛梦日化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房交所、工商局、车管所和银行“四查”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82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洁
审 判 员 宋 仆
代理
审判员 栗宏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