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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立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袁宁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立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宁,女,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袁宁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上诉人请求长春汽车油箱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3年医疗保险费及2006年至2015年的采暖费、独生子女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长春汽车油箱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项费用应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追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而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是否应予发放,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属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该项请求也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理,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惠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