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立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袁宁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立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宁,女,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袁宁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上诉人请求长春汽车油箱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3年医疗保险费及2006年至2015年的采暖费、独生子女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长春汽车油箱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项费用应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追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而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是否应予发放,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属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该项请求也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理,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惠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