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亚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亚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的(2004)亚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04)亚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额包括本金10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险峰审判员 马继江审判员 耿殿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