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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7485-1号

金尧中与吴法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尧中,吴法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7485-1号申请执行人金尧中,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吴法良,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尧中与被执行人吴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吴法良执行款790元。截止2015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吴法良尚欠申请执行人金尧中借款7000元,利息493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吴法良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7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尧中发现被执行人吴法良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