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安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赵映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安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映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深圳市建安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22号303号。法定代表人纪刚。委托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映琴,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建安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映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巧(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