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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4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亚涛与贾晓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涛,贾晓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969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涛,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贾晓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关于陈亚涛与贾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7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贾晓智给付陈亚涛借款6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贾晓智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7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