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号原告太原市天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渠路军安里小区1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被告马晋鹏,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逯转林,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马驰,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城南桥沟。法定代表人逯转林,董事长。担保人李炜,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319700615202X,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东盛巷2号7楼4-4。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天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晋鹏、逯转林、马驰、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254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半坡西街60号2幢1层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天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炜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半坡西街60号2幢1层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马晋鹏、逯转林、马驰、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二百五十四万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或查、扣押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