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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翁振成、翁秀荣等与承德宽丰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振成,翁秀荣,翁秀杰,翁秀艳,袁瑞英,承德宽丰西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翁振成原告翁秀荣原告翁秀杰原告翁秀艳原告袁瑞英被告承德宽丰西沟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912291-7。法定代表人薛云,系承德宽丰西沟矿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系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振成、翁秀荣、翁秀杰、翁秀艳、袁瑞英与被告承德宽丰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振成、翁秀荣、翁秀杰、翁秀艳、袁瑞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振成、翁秀荣、翁秀杰、翁秀艳、袁瑞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振成、翁秀荣、翁秀杰、翁秀艳、袁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翁振成、翁秀荣、翁秀杰、翁秀艳、袁瑞英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