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保字第101号申请人:张某甲。被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某乙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并由申请人提供现金15000元为本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甲因情况紧急申请财产保全,如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某乙所有的鲁H×××××号力帆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慧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岩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