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薛飞,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郝羽飞,男,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飞诉被告郝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飞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新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李 倩 微信公众号“”
薛飞与郝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薛飞,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郝羽飞,男,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飞诉被告郝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飞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新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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