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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33号

薛飞与郝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飞,郝羽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薛飞,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郝羽飞,男,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飞诉被告郝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飞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新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