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姜晓晗,男,住所地盐山县,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姜雷,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姜文博,男,住所地盐山县,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姜迎宵,男,住所地盐山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刘金祥,地址盐山县。姜晓晗、姜雷、姜文博、姜迎宵申请执行刘金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晓晗、姜雷、姜文博、姜迎宵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中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