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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国强、陈小梅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初字第143-1号本院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被告王国强、被告陈小梅、被告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欧阳宏、被告戴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镇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镇商初字第143号”应为“(2015)镇商初字第143号”。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