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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8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付静、左峻菘与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静,左峻菘,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8578号原告付静,女,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左峻菘,女,汉族,1993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钦浩,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萍,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547-9。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静、左峻菘诉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静、左峻菘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静、左峻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静、左峻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付静、左峻菘负担。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