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虞荣坤,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吕洪,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罗梦倩、吴泳波,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虞颖,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虞荣坤与被上诉人郑吕洪、原审第三人虞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虞荣坤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虞荣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虞荣坤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61元,减半收取2381元,由虞荣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群
审判员 邓兴广
审判员 倪德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治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