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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陈彭军、宋春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陈彭军,宋春寒,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商初字第4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住所地:嘉祥县。负责人:孙立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淑钦。被告:陈彭军。被告:宋春寒,系陈彭军之妻。被告:胡龙海。被告:柏桂苓,系胡龙海之妻。被告:胡信美。被告:黄秋真,系胡信美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被告陈彭军、宋春寒、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某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淑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彭军、宋春寒、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诉称,2014年07月09日被告陈彭军为进模具及辅料向原告申请贷款80000.00元,原告与被告陈彭军2014年07月29日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80000.00元用于进模具及辅料,年利率为15.84%,期限12个月,自2014年07月29日至2015年07月29日;同时由被告胡信美、黄秋真、胡龙海、柏桂苓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80000.00元,而被告仅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其余欠款不再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欠本金35186.75元,截至起诉日(2015年09月02日)的贷款利息1691.18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宋春寒在贷款申请表上作为被告陈彭军的配偶和主要财产共有人签名并捺印,其婚姻关系存续间的财产系共同的,债务也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陈彭军、宋春寒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5186.75元,截至起诉日(2015年09月02日)的贷款利息1691.18元,以及自起诉日(2015年09月02日)至上述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5.84%加收30%给付利息;二、被告胡信美、黄秋真、胡龙海、柏桂苓对上述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3799947Q214073529393),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原告借款均由所有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陈彭军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799947Q114076814569),约定被告陈彭军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间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年利率为15.84%,且约定被告陈彭军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发放贷款80000元给被告陈彭军,被告陈彭军签署了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写明借据金额、日期及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证明原告成功发放贷款80000元到被告陈彭军所提供账户(60×××90)的事实;6、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书、家庭户口本,证明被告陈彭军、宋春寒、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被告陈彭军与宋春寒、胡龙海与柏桂苓、胡信美与黄秋真分别系夫妻关系;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实时查询单》,证明被告陈彭军截至2015年12月1日应还未还的本金、利息等;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贷款还款详情表》,证明被告陈彭军还款违约。9、《还款测算》,证明被告陈彭军每期应还金额。被告陈彭军、宋春寒、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及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陈彭军、宋春寒、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3799947Q214073529393),约定从2014年7月起至2015年7月止,签订借款合同的任一小组成员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为80000元,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原告借款均由所有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不超过240000元,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80000元。被告陈彭军、宋春寒、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共6人均签名成为联保小组成员,其中被告陈彭军与宋春寒、胡龙海与柏桂苓、胡信美与黄秋真分别系夫妻关系。之后,被告陈彭军因需购买模具及辅料于2014年7月29日申请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号:3799947Q114076814569),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年利率为15.84%,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的前6个月偿还当期利息,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以存款方式于2014年7月29日将人民币80000元存入被告陈彭军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0×××90)。被告陈彭军收到贷款后,当天立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陈彭军在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共支付给原告利息8590.74,尚欠利息1622.43元;在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共支付给被告本金44813.25元,从2015年6月25日起未再还款,尚欠本金35186.75元,构成违约。联保小组成员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对被告陈彭军的上述欠款也没有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周某与赖某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被告陈彭军与宋春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与被告陈彭军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清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陈彭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没有履行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陈彭军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彭军偿还贷款本金35186.75元,截至起诉日(2015年09月02日)的贷款利息1691.18元,以及自起诉日(2015年09月02日)至上述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5.84%加收30%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彭军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陈彭军与宋春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宋春寒是联保小组成员之一,应当知道被告陈彭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该债务应确认为被告陈彭军与宋春寒夫妻的共同债务,故该借款本息被告宋春寒应与被告陈彭军共同偿还。被告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对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彭军、宋春寒、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综合调查后,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彭军、宋春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186.75元、利息1691.18元(计算至2015年9月2日止)及后续利息(从2015年9月3日起至本院指定期间,按年利率20.59%计算)。二、被告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对被告陈彭军、宋春寒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元,由被告陈彭军、宋春寒、胡龙海、柏桂苓、胡信美、黄秋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青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