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中伍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中伍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2001号罪犯张中伍,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涟源市桥头河镇,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罪犯张中伍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赔偿40000元(已履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张中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中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饰平机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111.1分。2014年被监狱评为劳改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赔款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中伍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未能积极履行民赔义务,且无证据证明确无执行能力,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中伍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