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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海宾与李亭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宾,李亭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660号原告王海宾,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亭枝,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宾与被告李亭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宾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