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海宾与李亭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宾,李亭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660号原告王海宾,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亭枝,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宾与被告李亭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宾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