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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193号

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泽宁,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黎丽。

上诉人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产项目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