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存强与高海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强,高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强。被执行人高海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存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海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撤回对被执行人高海顺的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阜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