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柏,男,1972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海青,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志柏与被执行人任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密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宋英伟
审 判 员 李兴红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