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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905号

张志柏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柏,任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柏,男,1972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海青,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志柏与被执行人任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密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宋英伟

审 判 员  李兴红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