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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廖晓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晓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晓滨,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苏艳坚、李文,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晓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迁、代理检察员杜雨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晓滨及其辩护人苏艳坚、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0日16时许,向某联系被告人廖晓滨要求购买1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茂广场粥家庄美食店见面,见面后再商谈毒品价格。同日20时许,被告人廖晓滨驾驶一辆银色无牌女装摩托车到达粥家庄美食店,准备与向某进行毒品交易时,侦查人员当场将二人抓获。后侦查人员从廖晓滨驾驶的摩托车座垫箱内起获白色晶体粉粒状毒品一包及手雷两枚。经鉴定,起获的毒品净重100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61.9%;起获的两枚手雷��非军用手投式烟雾弹。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晓滨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晓滨辩解当晚他到达约定的地点准备取回向某借他的摩托车时被抓获,车上的物品不是他的,茶叶铁盒上的指印不排除是公安人员要求他指认物品时留下来的,他没有贩毒。辩护人辩称:(1)廖有吸毒行为但没有贩卖毒品的犯罪劣迹,本案系廖在侦查机关犯意引诱下实施的犯罪,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2)即使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廖刑事责任,考虑本案系控制下交易,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情形,对廖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廖有吸毒情节,系初犯,涉案毒品全部被缴获,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14时许,向某向侦查机关举报被告人廖晓滨持有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待售并愿意协助侦查机关将廖抓获。同日16时许,向某在侦查机关的授意下联系被告人廖晓滨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1千克,双方约定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茂广场粥家庄美食店见面,见面后再商谈毒品价格。同日20时许,被告人廖晓滨驾驶一辆银色无牌女装摩托车到达粥家庄美食店,准备与向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预伏于此的侦查人员抓获。后侦查人员从廖晓滨驾驶的摩托车座垫箱内起获甲基苯丙胺1004克(含量61.9%)及非军用手投式烟雾弹2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晓滨的身份情况,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2.抓获、破案、起赃的经过,证实2015年3月30日中午,侦查机关接到向某举报称其刚认识的男子“廖生”(即廖晓滨)所租住的出租屋有大量毒品,并表示可以协助民警将其抓获。当天晚上,侦查人员授意向某打电话给廖晓滨称有人想购买冰毒1公斤,二人约定在大沥镇金茂广场内的粥家庄美食店见面并交易,侦查人员与向某则分批前往附近预伏。20时许,廖晓滨进入店内与向某接头,被侦查人员抓获,并当场对廖搜身,没有发现其身上携带毒品,接着侦查人员押着廖、向二人到廖的租住屋及经营的茶叶店搜查,均未发现毒品。22时许,侦查人员又押二人返回粥家庄美食店门前,用廖身上的摩托车锁匙摇控器排查到其驾驶的一辆银色无牌女装摩托车,在车座垫箱内起获一袋疑似毒品及两��疑似手雷。3.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1)被告人廖晓滨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江步村江南路50号和经营的大沥镇体育路金辉茶叶店内均无发现可疑物品。(2)起获并扣押摩托车1辆(车架号为:LB7TGC700AF006867)、冰毒1004克、烟雾弹2枚,已提请法院判决。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廖晓滨手机于2015年3月29日、30日与向某手机有多次通话,其中3月30日19:45、20:09、20:38有三次通话,与向某的证言相符。5.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廖晓滨入所时体表未见异常。(二)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大沥镇金茂广场粥家庄美食店门前停车场,在停车场停放一辆银色女装无牌摩托车。勘察人员用钥匙将该车座垫箱打开,发现里面有一个金黄色纸袋及两枚疑似手雷。其中金黄色纸袋内��有一个红色柱状印有“大红袍”字样的铁盒,打开铁盒搜出一块白色纸巾团,纸巾团下面一个胶袋装有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勘察人员从该印有“大红袍”字样的铁盒表面提取指印两枚。(三)鉴定意见1.佛公南(司)鉴(化)字(2015)276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现场查获的一包白色晶体粉粒净重1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9%。2.佛公南(司)鉴(痕)字(2015)51号手印鉴定书,证实检材现场勘查提取的其中一枚指印与廖晓滨的左手中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3.佛公(司)鉴(痕)字(2015)34号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现场查获的两枚手雷为90型52mm手投式烟雾弹(非军用)。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廖晓滨尿液检测冰毒呈阳性。(四)证人证言1.证人向某的证言:我一个月前通过朋友认识“廖生”。2015年3月28日21时,我去他住处玩的时候,见到他家里放着很多冰毒,分三个透明塑料袋包装,估计有三公斤重,“廖生”说他的毒品是从老家带过来准备贩卖的。同月30日16时30分左右,我打电话给“廖生”,说有人要购买一条货(即1公斤冰毒),见面验好货后再谈价钱,然后约好到大沥公园附近的粥家庄见面。20时30分许,我到达大沥公园附近的粥家庄,然后通知“廖生”。等了大概10分钟,我见到“廖生”开着一辆摩托车来到粥家庄,他停好车后进来坐到我旁边,这时警察将我和“廖生”抓获。后警察从“廖生”驾驶来的那台银色无牌女装摩托车的坐垫车箱里搜出一包冰毒。这包冰毒呈白色晶体状,用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装在一个红色茶叶罐里,重约一公斤。经辨认照片,向某指认廖晓滨就是“廖生”。2.证人梁某的证言:2015年3月30日17时许,我接到指令回单位集中,了解到一名叫向某的男子举报一名叫“廖生”的人贩毒,且向已经和“廖生”联系好购买1公斤毒品,我被安排扮演成买家。20时许,我们来到大沥公园附近,向某打电话给“廖生”说他已与买家到了大沥公园附近,叫“廖生”带上毒品到附近的粥家庄见面,价钱试货后再谈,参与抓捕的其他同事则在粥家庄内外预伏。20时30分许,一名男子来到粥家庄坐下并四处张望,向某过去向该男子打招呼并将他带到我们一桌,然后被同事抓获,并当场从他身上搜出车钥匙遥控器。后通过遥控器排查到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从该车坐垫箱内搜出一个红色圆形的茶叶罐,内装有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还搜出两枚圆形的疑似手雷的物体。(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晓滨否认贩卖和持有毒��,辩解称:“小强”是我一个多月前在大沥裕丰酒店里面吸毒时认识的朋友,他于2015年3月29日19时许在狮山松岗向我借用摩托车。30日19时许,“小强”致电给我说要还给我摩托车,并约定在城区粥家庄见面。于是我从茶叶店步行到粥家庄,“小强”把摩托车锁匙交给我。我准备走出粥家庄时被警察抓获。后来警察还搜查我的茶叶店和出租屋,并在粥家庄门前找到我的女装摩托车,从摩托车的座垫下面搜查出一个红色圆柱状茶叶罐,里面用一个透明的塑料袋装着白色晶体,在茶叶罐下面还有两个拳头大小的圆形塑料物体,后将我带到派出所。我借车给“小强”的时候没有这些物品,这些物品不是我的,我也没有接触过。经辨认照片,廖晓滨指认向某就是借其摩托车的“小强”;廖还指认了涉案的摩托车、从摩托车上起获的物品。(六)视听资料1.摩托车行驶监控视频录像及截图,证实2015年3月30日20时39分32秒,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银白色无尾箱摩托车经过园东路中段往东行驶;20时41分17秒该摩托车往回再次经过园东路中段往南行驶;20时41分53秒该摩托车经过园东路口(金岛假日酒店附近);20时42分50秒该男子将摩托车停放在大沥金茂广场粥家庄门前,四处张望后走进粥家庄。该男子的体貌、衣着特征与被告人廖晓滨吻合,摩托车与涉案摩托车特征吻合。2.搜查录像,证实侦查人员押解被告人廖晓滨回到粥家庄门口,搜查其停放的在门口的银色女装摩托车;后被告人廖晓滨指认该摩托车及车箱内搜出的物品,与搜查笔录内容基本一致。3.粥家庄门前的监控录像,证实当晚被告人廖晓滨在粥家庄门口停放摩托车,其后侦查人员寻找并搜查涉案摩托车的相关情况,与监控视频截图基本���致。对于被告人廖晓滨的辩解意见,经查:(1)被告人廖晓滨辩解当晚他步行至约定的地点准备取回向某借他的摩托车与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辩解茶叶铁盒上的指印不排除是公安人员要求他指认物品时留下来的,与其指认物品时拍摄的视频所反映的情况相左。故被告人廖晓滨的辩解无事实依据,纯属狡辩,不予采信。(2)根据举报人向某以及参与抓捕的梁某等人的证言,并结合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以及向、廖二人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可证实本案的线索来源真实,抓获经过自然;公路监控视频证实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经过园东路、广佛路等路段最终到金茂广场达粥家庄门口,该男子的体貌衣着特征与廖晓滨吻合,该摩托车与起获的摩托车特征吻合,该摩托车经过时间与证人证实的交易时间前后吻合,可证实廖晓滨驾驶摩托车前往粥家庄之事实;侦���人员抓获廖晓滨后利用从廖晓滨身上起获的车钥匙在粥家庄门前搜寻到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廖晓滨指认该摩托车为其所有,侦查人员从摩托车座垫箱内起获的毒品种类、数量与举报人向某证实的基本相同;手印鉴定书证实包装毒品的铁盒表面的一枚指印与廖晓滨左手中指指印一致,表明廖在归案前接触过该铁盒。综上,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向某与被告人廖晓滨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廖驾驶摩托车前往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毒品时被人赃并获之事实,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被告人廖晓滨的相关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晓滨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扣押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本案系在侦查机关控制下的毒品交易,客观上交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酌定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晓滨辩解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廖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晓滨持有数量大的毒品待售,当向某向廖晓滨求购1千克冰毒后廖当即答应并在短时间内准备毒品前往约定的地点进行交易,在交易现场被人赃并获,因而本案不存在犯罪引诱,且廖的行为已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犯罪形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廖晓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晓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004克、烟雾弹2枚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销毁;扣押的无牌女装摩托车1辆(车架号为:LB7TGC700AF006867)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雪基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