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金贵与王平、王康琼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贵,王平,王康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王金贵,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5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8日,四川省雅安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康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23日,四川省雅安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王平之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永川,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25日,四川省雅安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王康琼之父。原告王金贵与被告王平、王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被告王平、王康琼去向不明,诉讼文书采用公告送达。原告王金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雅刚,被告王康琼的委托代理人黄永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贵诉称:原告王金贵系被告王平的干爹,被告王平、王康琼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二被告以做羽绒服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因原告没有钱,经原、被告协商后由原告向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农村信用社贷款,再由原告将贷款借给被告。原告贷款后将贷款15万元借给被告。被告王平于2013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款15万元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已将在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农村信用社贷款15万元本息还清。此款经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王平未作答辩。被告王康琼辩称:王平、王康琼系夫妻,家庭经济状况一直较好,王平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王康琼不知情,且家庭生活费用全部由王康琼开支,没有用过王平的钱。现王平因躲债下落不明,王康琼一人要抚养一个未成年子女,无力偿还以上借款。综上,王康琼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王康琼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金贵系被告王平的干爹,被告王平、王康琼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7日,被告王平向原告王金贵借款15万元,被告王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金贵现金15万元,借期一年,在2014年4月20日还清。王平在借条上签字捺印。此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本院确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被告王平出具的借条、原告王金贵的贷款借据、还款凭证以及原告、被告王康琼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王平向原告王金贵借款15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平应当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王平、王康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被告王康琼不能举证证明上述债务系被告王平的个人债务,故对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平、王康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金贵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二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荣代理审判员 邓怀军人民陪审员 黄志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