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888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负责人柏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娜,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树平,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