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科技大街日月兴城小区。法定代表人:佟会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玉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兴隆家园*期。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校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