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初字第246号

汪建桦与陈立清、余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建桦,陈立清,余荣花,江西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汪建桦,男,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江西宜黄县人,现住宜黄县,被告陈立清,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余荣花,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江西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陈立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桦诉被告陈立清、余荣花、江西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立清、余荣花、江西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及账户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汪建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西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双柳新城商品房住宅30套,房号分别为:1-1201,1-1202,1-1203,1-1101,1-1102,1-1103,1-1001,1-801,1-802,1-701,1-702,1-601,1-602,1-501,1-502,1-503,1-402,1-403(该18套为第1幢);1-1801,1-1802,1-1803,1-1701,1-1702,1-1703,1-1501,1-1502,1-1602,1-1603,1-1401,1-1402(该12套为第2幢)。查封、冻结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邹文胜

审判员  贺红基

审判员  龚晗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