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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773号

侯桂林与梁蕊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桂林,梁蕊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侯桂林,女,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梁蕊萍,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蕊萍存款人民币二万零七百七十五元(含本金二万元、案件受理费五百元、执行费二百七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