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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206号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

二〇一五年九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贤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