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韦延忠、玉丹等与黄厚英、兰爱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延忠,玉丹,黄厚英,兰爱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韦延忠,男。申请执行人玉丹,女。被执行人黄厚英,男。被执行人兰爱和,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厚英、兰爱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厚英、兰爱和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厚英、兰爱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厚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大学东路民大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厚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大学东路民大支行账号为62×××85内的存款5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