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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2370号

刘长友与成都润泰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友,成都润泰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237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友,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成都润泰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赵五所,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长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3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638元,执行费为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刘长友申请执行成都润泰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张媛媛

代理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双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