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建军、潘军电、任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524号申请人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建军、潘军电、任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沁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9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任建军、潘军电、任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任建军、潘军电配偶王沁丹、任建强配偶赵采艳在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村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共计19000元至本院账户。剩余执行款项,因被执行人任建军、潘军电、任建强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部分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5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剑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崔志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