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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字第139-3号

臧登伟、余青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臧登伟,余青山,谢洪涛,王小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139-3号

被执行人:臧登伟,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余青山,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谢洪涛,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王小丰,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关于上述被执行人盗窃罪一案,(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1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余青山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Y×××××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伍凤颜执行员  马少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阳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