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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健康与黄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康,黄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16-1号申请执行人黄健康,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少龙,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健康与被执行人黄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少龙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健康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27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11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黄少龙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少龙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黄少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5年12月15日到被执行人黄少龙址在南安市家中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少龙行踪。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