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宝林与被执行人陈定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林,陈定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83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林,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白家社区。被执行人陈定秋,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郭家村五组5-18。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王宝林与被执行人陈定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庆明审判员 张晓双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